1、產品名稱無論是進口農藥還是國產農藥其產品名稱除批準的中文商品名稱外,還必須有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稱及含量和劑型。
2、“三證”號國產農藥必須有農藥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或生產批準證書號)及執行標準號,進口農藥只需有效登記號即可。
3、凈容量(或凈量)通常以公斤(kg)、升(L)、克(g)、毫升(ml)表示。
4、生產單位需注明生產企業名稱(代理商、經銷單位不算)、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等。
5、農藥類別各類農藥標簽下方均須加一條與底邊平行的、不褪色的標志帶表示不同類別的農藥。除草料—綠色、殺蟲劑—紅色、殺菌劑—黑色、植物生長調節劑—深黃色、殺鼠劑—藍色,衛生殺蟲劑除外。
6、使用說明所有農藥須按批準登記的適用范圍和防治對象簡述相應的適用時期、用藥量和方法,并需明確限制使用的范圍等。
7、毒性標志凡是農藥均是有毒的,農藥標簽均應有鮮明的標志并用紅字標明該產品的毒性,即使農藥毒性很低也不能標明無毒或為無毒級。
8、注意事項應注明該產品中毒癥狀和急救措施 ;安全警句;安全間隔期(即最后一次施藥時間距作物收獲時的天數);貯存運輸特殊要求等。
9、質量保證期也叫有效日期或保質期,農藥的保質期一般從生產日期算起為二年,產品必須注明生產日期或批號以及保質期或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