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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豐蘿卜案再審:辯護人提交兩項新證據

   日期:2016-10-27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com    瀏覽:330    評論:0    
10月26日下午,歷時2年多的“陸豐蘿卜案”在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距離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秀良提交上訴狀已近10個月。在本次庭審中,被告人陳秀良的辯護人北京開越律師事務所梁順偉律師當庭提交了兩項新證據,公訴方汕尾市檢察院表示沒有新的證據提交。 
  10月26日下午,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在庭審現場,審判長依照程序詢問了被告人陳秀良的基本情況,并對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進行了告知。公訴人詢問陳秀良除了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外,是否向陸豐市農業局備案等問題。隨后公訴人與被告辯護人雙方進行了辯論。 
  公訴人向法庭明確表示沒有新的證據提交,并重申了之前對被告的控訴證據。公訴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被告陳秀良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經營進口種子,銷售給陸豐種植農戶的蘿卜種子未經廣東省種子管理總站的審核以及農業部審批,屬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公訴人強調,涉案種子出口國為韓國,種子使用(種植)地區為上海市市轄區,依照種子進出口管理相關規定,種子銷售應當經過農業部審批和主管部門審核。 
  據此,辯護人提出,《種子法》從未規定種子經農業部批準合法進口后,在國內經營進口種子還需要農業部再次審批。農業部《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也未規定種子經農業部批準合法進口后,在國內經營進口種子還需要農業部再次審批。《廣東省農作物種子條例》亦未規定過“經農業部核準進口的種子”,如在國內繼續經營,是否還需要農業部再次審批或經廣東省種子管理總站審核。涉案種子是從由上海進口的,是農業部審批的合法進口種子,陸豐農盛未從事進口業務,根本無需農業部審批。 
  對于公訴人提到的被告人沒有依法在陸豐市農業局備案的控訴,辯護人提出,不能因為“銷售CR世農301未在陸豐市農業局備案”而被追究刑責。 
  原因 
  ①《廣東省農作物種子條例》雖然規定了“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制度,但違法該規定僅僅屬于一種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在廣東省人大都沒有將該違法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的情況下,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更不應該“單位造法”,將該行政違法行為故意上升到刑事違法的程度,去追究上訴人的刑責。 
  ②涉案種子“CR世農301”已依法在陸豐市種子管理站備案,陸豐市農業局有關“市種子管理站為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農作物種子備案是無效備案”的說法,不僅與事實不符,還違反廣東省人大的規定。 
  隨后,辯護人當庭提交了兩項新的證據: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陸豐市種子管理站《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表》,但這兩項證據出現在陸豐市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書中并未得到重視。 
  辯護人提出,根據《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審批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無需單獨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準其經營范圍時只要明確“銷售包裝種子”即為合法經營。本案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經營包裝種子已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不存在非法經營的問題。并且,新提交的《農作物種子經營備案表》可以證明:陸豐市種子管理站是陸豐市農業局的下屬二級機構,其在 “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意見”上加蓋公章、簽署“同意備案”意見的行為表明,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的經營行為已在陸豐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的經營行為符合廣東省地方性法規,陸豐市農業局有關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在陸豐市種子管理站備案屬于無效備案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同時,辯護人指出,陸豐農盛公司和北京世農種苗有限公司的購銷行為發生在兩公司之間,種子的銷售主體為農盛公司,銷售給農戶的票據以及加蓋的公章均為農盛公司,這些屬于法人行為,若涉嫌犯罪,也應該屬于法人單位犯罪,作為個人犯罪判決不妥。另外,涉案“CR世農301”種子屬于夏季栽種品種,農戶反季節種植是造成損失的根本原因,一審判決未考慮農戶本身的過錯。 
  關于雙方是否違反國家規定,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控訴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的說法不成立。因為《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而本案涉及的不論是《廣東省農業廳農作物品種審定與登記辦法》還是《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都只是地方性文件,都不應該作為剝奪人身自由的“國家規定”。 
  最后,辯護人提出陸豐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程序不合法,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委員會和審判長沒有回避。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在沒有任何新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重審不得加重刑罰。 
  在法庭陳詞中,辯護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陸豐市人民法院的重審裁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最終結果如何,農財網種業寶典(ncbdzy1618)會持續關注。 
  這個案子在全國種業界引起了極大反響,中國種子協會作為全國種業界的行業協會一直對此案非常關注,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關于陳秀良非法經營蘿卜種子案的建議函。點擊“閱讀原文”可查看此建議函。 
  事件回顧 
  2015年1月22日,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4月23日下午,陸豐人民法院對陸豐市農盛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秀良涉嫌非法經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秀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陳秀良不服一審判決,并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2015年7月20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汕尾中刑法二終字第13號刑事裁定書,認為陳秀良非法經營罪一案因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016年1月8日,陸豐市人民法院作出重審判決:被告人陳秀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 
  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陳秀良不服判決,上訴至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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