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種、種植、施肥……到了成熟的季節,所收獲果實的外觀與口感均不符合所購買種子的品種特性,導致銷售不暢。當初種的是甜瓜種子,后來結出了“苦果”,這讓李某、劉某甲等六個瓜農不能接受,他們要求賣種子的商家賠償損失卻被拒絕,無奈,只有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商家賠償損失,商家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劉某乙當即賠償六農戶共計17200元,這起甜瓜種子質量糾紛案被妥善化解。
李某、劉某甲等六農戶系東海縣瓜農,2014年初,他們相繼從劉某乙處花50元錢,購買標有“盛開花”字樣的甜瓜種,種在農田里。
5月份是“盛開花”甜瓜收獲的季節,但他們發現,他們地里的甜瓜與其他正常的“盛開花”甜瓜不一樣,形狀狹長,沒有正常“盛開花”的口感,不甜,難吃,甜瓜品質明顯低于宣傳品質。之后,甜瓜一直賣不出價,沒人買。
于是,李某、劉某甲等人向東海縣農業事故鑒定委員會報案,現場鑒定認為“鑒定品種瓜的外觀與口感均不符合盛開花的品種特性”。經進一步評估,認定“劉某甲等種植的考察品種,因品種特性與盛開花品種不符,造成產量降低,市場銷售不暢,銷售價格低于盛開花品種,對種植戶當季收入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隨后,東海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對劉某甲等農戶與被告劉某乙的這起甜瓜種子質量糾紛組織了三次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調解未果。
無奈之下,李某、劉某甲等六農戶將劉某乙訴至東海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
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
在庭審現場,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劉某乙按每畝7000元賠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種瓜損失8400元,并返還種子款50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可是,被告劉某乙辯稱,李某所訴不符合事實,應當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首先,李某的甜瓜種子是2014年2月19日之前播種的,訴狀卻說是2014年3月1日購買的,而被告的甜瓜種子是2014年2月24日才從徐州購進。原告有意回避時間差,說明原告心虛,顯然原告的甜瓜種子不是從被告處購買的。
其次,原告李某說從被告處購買1盒甜瓜種子,種植1.2畝甜瓜,而事實上原告是種植3畝相同品種的甜瓜,還有另外的1.8畝甜瓜種子是在第三者處購買的,所以不能確定這1.2畝甜瓜種子就是從被告處購買的。
而針對六農戶訴狀上所說,經東海縣農業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種植的甜瓜外觀與口感均不符合“盛開花”甜瓜的品種特性,劉某乙辯稱,由于沒有認定得出結論是種子的原因,也可能是土壤或栽培技術等多種原因。在原告購買的品種甜瓜種子外包裝上,有特別提醒注意事項,“因種子本身有復雜遺傳因子,且環境和栽培技術對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說明原告在購買種子的時候就同意自己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風險。
法院調解賠償六農戶共計17200元
東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作為買賣合同的出賣方出售給原告的盛開花甜瓜種,其果實外觀與口感均不符合盛開花的品種特性,與盛開花品種不符,造成產量降低,市場銷售不暢,銷售價格低于盛開花品種,對種植戶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認為被告違約,依法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遂判決被告劉某乙賠償六名原告受到的損失。
一審判決后,劉某乙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經承辦法官調解,劉某乙當即賠償六農戶共計17200元,此案糾紛被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