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激發活力,創新驅動發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研體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今年以來,北京、湖北、四川、甘肅、寧夏、黑龍江等省(區、市)在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加快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面進行了廣泛探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為推進種業科研體制改革、提升創新能力提供了有益借鑒。
一、約定科研成果產權歸屬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武漢地區高校科研機構職務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見》(武政〔2014〕27號,簡稱“武漢十條”)規定:“探索高校、科研機構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允許高校、科研機構與職務發明人通過合同約定共享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高校、科研機構擬放棄其享有的專利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的,應當在放棄前1個月通知職務發明人,職務發明人愿意受讓的,可以獲得該知識產權,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二、下放成果處置權和收益權
北京市《關于加快推進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若干意見(試行)》(簡稱“京科九條”)規定:“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由承擔單位依法取得,賦予科研機構自主處置權。”
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專項改革方案》規定:“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
“武漢十條”規定:“對高校、科研機構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單位可自主決定采用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對此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高校、科研機構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益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使用、處置收益不再上繳財政。”
三、大幅提高科技人員收益分配比例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簡稱“鄂十二條”)規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發團隊在鄂實施種業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其中個人所得不低于50%。”
“京科九條”規定:“建立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科研機構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轉化所得收益,劃歸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有。”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實施方案》(簡稱“甘十三條”)規定:“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種業職務科技成果的所得收益,按60% 劃歸參與種業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擁有。轉化種業職務科技成果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規定:“科研成果發明人與本單位按照6︰4比例進行收益權分配。”
四、進一步放寬科技人員流動政策
“武漢十條”規定:“支持高端人才創新創業。對高校、科研機構“雙肩挑”(既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又擔任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允許在漢創辦企業并持有該企業股份。”
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專項改革方案》提出:“選擇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開展科技人員兼職取酬、保留身份離崗領辦創辦企業試點。要求明確離崗科技人員可保留編制、身份、人事關系,工齡連續計算,不影響檔案工資正常晉升和職稱評定。”
“鄂十二條”規定:“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過兼職、掛職、簽訂合同等方式與企業開展人才合作。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蒲腥藛T到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工作,經所在單位同意,保留編制、身份、人事關系,檔案工資正常晉升,5年內可回原單位。”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規定:“科研人員辭去公職到種子企業工作的,經批準可參照解聘人員給予經濟補償,并按工作年限長短發給不少于10萬元的自主創業費。”
“甘十三條”規定:“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包括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到種子企業開展商業化育種或離崗創業。工齡30年(含)以上到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的科研人員,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工齡30年以下到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以及離崗創業的科研人員,2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期滿后繼續在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或繼續進行創業的,回原單位辦理離職、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手續。”
來源:中國種業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