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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修訂通過 種業亂象或改善

   日期:2015-11-10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_zx    瀏覽:496    評論:0    

  時隔11年,農業領域重要法規《種子法》再獲修訂。此前,不少業內人士都認為,種子行業的亂象已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新《種子法》針對知識產權保護、品種審定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做了調整。

  11月4日,新《種子法》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正式通過。新《種子法》在品種管理方面進行了修改,減少了審定作物的種類、設立了部分作物品種登記制度,品種管理向市場化邁出了一步。此外,《種子法》修訂后還新增了“新品種保護”章節,加大了對種業原始創新的保護力度,鼓勵種業科研創新;更明確科研機構須回歸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方向,不再支持科研機構和高校自行開展育種。

  目前,中國對新種子的上市仍實行審核制。一個新品種要上市銷售,需按其所欲銷售的范圍,通過國家級或省級的品種審定。若申請國家級品種審定,新品種需要完成一年的預備試驗、兩年的區域試驗以及一年生產試驗,并達到相關標準后,再經過農業部設立的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通過,方能獲得入市許可。

  此前,有部分人士抨擊,這套原本旨在規范市場、保護農民并為科研創新提供正向激勵的制度,在現實中卻滋生不少腐敗問題,喪失了門檻作用;非但難以真正保護農民利益,還成為一些企業的保護傘,因此據此建議“徹底取消品種審定制度”。

  先鋒種業原中國區總裁劉石曾公開撰文表示,國內各個科研院所和大大小小的種子公司,之所以對品種審定趨之若鶩,除了利益考量,最重要的就是能獲取“免責”的盾牌。一位河南種業人士曾告訴財新記者,“如果沒有品種審定制度,出了問題都要企業自己負責,企業就會謹慎小心,充分告知各種風險”。但若經過品種審定制度審核、背書后,企業不但不會主動告知消費者品種潛在的問題或風險,甚至還會加以美化、掩蓋。

  但最終新《種子法》并未采納“徹底取消品種審定制度”的建議,只是將原有的28項需經品種審定的農產品種類,刪減為5項。一位農業部專家曾告訴財新記者,改革的最終方向是市場化。而目前草案的口徑,可以視為一種過渡性的安排。

  即便如此,仍有來自基層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這一步邁得過大了。舊《種子法》規定,除上述5種農產品外,農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廳可“各自分別確定其他一至二種農作物”,共有28種農產品需要審定。

  在新《種子法》修訂草案的分組審議過程中,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祿智明就認為,“從28種減到5種,減得太多了”。他建議保留油菜、馬鈴薯等種植量大、居民必須的農作物,其他幾位基層的委員也持類似意見。他們理由則主要是為了保證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西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白瑪赤林提出,“西藏主要農作物就是青稞”,他建議賦予地方一些權力,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至二種農作物。

  但前述的河南種業人士曾向財新記者表示,品種審定的實務中“人工因素太多,腐敗已經到了難以忍受的地步”。此外,因行政利益割據等因素,甚至還阻礙了好品種的推廣和創新。

  加大原始創新保護力度

  新《種子法》新增了“新品種保護”章節,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將權利人對原始品種權的權利范圍,延伸到了“實質性派生品種”。這一制度旨在遏制目前的育種模仿者對優質品種略加“修改”、并無實際創新,就能以“新品種”之名取得合法庇護的亂象。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原農業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振偉在分組審議中介紹,此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主要依據是《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其立法層級較低,對原始品種權人的民事保護力度不夠,造成了目前“大品種、好品種少,修飾性、模仿性品種泛濫”的情況。

  劉振偉說,目前中國推廣面積前10位的兩系雜交稻品種,大多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另據劉石初步統計,每年通過國家和省級品種審定的玉米品種,真正能在市場上推廣達到一定面積、能被市場認可的,只有約十分之一左右。

  但部分科研機構和公司仍對投入品種審定樂此不疲。上述河南種業人士告訴財新記者,由于通過審定、拿到“牌”之后就可以變現,科研人員就可以去報成果,“這是名利雙收的事情”。

  劉振偉認為,“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著眼于保護原始創新。它既可以彰顯國家鼓勵和保護育種原始創新的姿態,又有利于遏制國外育種家對國內育種家的侵權,“算大賬是利大于弊”。劉振偉還說,這一制度設計是“過渡性的”,且將實質性派生品種的種類、判定標準和起始時間,授權給了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留出了較大的操作空間”。

  “試想,如果我們采取了一項制度,反而把自己的手腳捆住了,那肯定不能干。”劉振偉如此解釋。

  科研機構回歸公益屬性

  舊《種子法》曾明確規定,“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學校、科技人員研究開發和依法經營、推廣農作物新品種”。但是長期以來,部分科研機構多過分介入應用性研究,逐利趨向明顯,而對基礎性研究投入不足。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姜健就在分組審議時指出,部分高校的種業科技成果是為了完成課題,成果往往僅停留在論文階段,真正能轉化為育種成果的只有30%左右。

  劉石認為,這些科研機構、團隊已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利益群體,妨礙了育種領域朝向產業化、市場決定的發展。

  此次新《種子法》,則明確了科研機構須回歸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方向。新《種子法》第12條規定,“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新《種子法》第17條則規定,“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其中并不包括高校等科研教學機構。

  在分組審議中,與會的多位委員建議在第17條中增加“科研教學機構”,將其與企業公平對待。小麥育種專家、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許為鋼表示,“他們(科研教學機構)說,我們為中國的糧食安全幾代人不懈地努力、做出了貢獻,不僅在品種選育上是主體,而且也有能力進行自主試驗”。但如果把“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的權利只賦予企業,教學科研單位的人員“非常遺憾、非常傷心,感到不公平”。

  但也有委員明確表示不贊成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長期從事育種研究。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溫孚江表示,“這是從計劃經濟邁向市場經濟一個過渡產物”。他說,以前因為沒有種子企業,所以該工作只能由高校承擔,而目前中國的種子企業“多如牛毛”,但“多而不強,多而不大”,“沒有自己研制種子的能力,只是繁育種子、賣種子”。

  溫孚江認為,目前的當務之急是一方面通過過渡,使高校從育種領域退出,大力扶持種業的發展,發展孟山都那樣的種子企業。他主張,高等院校等科研機構應該解決的,是育種技術前沿的科學問題,至于具體的技術創新問題,則應該主要由企業擔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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