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省查獲了一批假種子案件,不法經銷商銷售5萬斤劣質種子,致1000多戶農民的3000多畝玉米減產,造成經濟損失近百萬元。日前,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特大銷售偽劣種子案作出一審判決,不法商販秦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處罰金60萬元。
2010年11月底到12月初,河南人秦永生從河北省張家口市的裴宏處購進 “蠡玉16”散裝玉米種5.8萬斤。同年12月初,秦永生印制了“冀玉988”玉米種包裝袋,將上述購進的“蠡玉16”散裝玉米種5萬余斤,裝進“冀玉988”玉米種的包裝袋內,每包“冀玉988”包裝袋內裝有3斤“蠡玉16”玉米種,以“蠡玉16”玉米種冒充“冀玉988”玉米種銷售給蕭縣個體工商戶董昌海,董昌海又將該假冒的玉米種銷售給段建英,由段建英等人走村串戶銷售給蕭縣各鄉鎮1081戶農民,共銷售3548袋玉米種。2011年農歷6月,陸續有農民反映,其種植的“冀玉988”玉米種發芽率低。后經宿州市種子質量監督檢查站鑒定,該玉米種出苗率低,質量不合格。經查明,全縣種植該玉米種3550畝,經蕭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秦永生銷售的“冀玉988”玉米平均產量194.6公斤,合計減產427420公斤,后經蕭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造成損失889033.6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永生以劣質的“蠡玉16”品種玉米種子冒充“冀玉988”品種玉米種子予以銷售,致使蕭縣種植該玉米種3550畝,減產427420公斤,使生產遭受近90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從案發到一審宣判前,對其造成生產遭受的特別重大損失分文沒有賠償,其主觀上沒有悔改之意,法院對其從重處罰。根據秦永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判決秦永生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律師說法
一、銷售假冒偽劣種子依法應當受到行政、刑事處罰,并賠償損失。所謂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種子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種子、劣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種子和劣種子。關于假種子和劣種子的認定,《種子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本案中,被告人秦永生將“蠡玉16”散裝玉米種當作“冀玉988”進行銷售的行為,無疑屬于“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銷售假種子的行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依法應當受到嚴懲。農民的損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獲取賠償。
二、農戶買到劣假種子該怎么辦?對種子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假劣種子的范圍、購買假劣種子造成損失后如何索賠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都有明確規定,如果遇上了種子糾紛,農民應該依法維權?!斗N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下列種子為劣種子: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農民朋友可以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結合自身遇到的實際情況進行對照,看自己是否買到了假劣種子。購買到假劣種子后,應如何索賠?可賠償損失的范圍是多少?按照《種子法》規定,因種子質量問題而遭受損失的,不論這種損害是由誰造成的,農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種子的銷售者要求先行賠償,銷售者不得推諉。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購種價款,即種子使用者購買種子時所支付的款額。二是有關費用,既包括因種子質量問題所帶來的歉收、絕收導致的其它投入(化肥、農藥、農膜、灌溉用水等)和農田閑置的浪費及應得利潤的損失,也包括為獲得賠償而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鑒定費、訴訟費等。三是可得利益損失,即正常種植沒有質量問題的種子預計可以獲得的收入減去種植質量有問題的種子所實際獲得的收入之差。農民可以在維護自己的權利時尋求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幫助,如向種子的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申訴;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三、如何避免購買到假冒偽劣種子。一方面農業種子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同時,農民也應該掌握一定的購種常識,提高自己的警覺性。律師特別提醒農民:
1、購買種子應到正規經營單位,不要購買包裝不合格的種子,不要購買質量難以保證的散裝種子,注意察看種子的光澤、飽滿度、成熟度、凈度、有無霉變等外觀性狀;
2、注意閱讀種子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注意種子的生產年月;
3、一定要向經營單位索要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