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圣經》里有這樣一句話:上帝要讓一個人瘋狂,一定會先奪走他的理智。意思就是說,上帝不會無緣無故的去毀滅,他需要一個理由,一個足夠去毀滅的理由。關聯到陸豐蘿卜案在種子行業所引起的激烈討論,不由想到一句話:一粒種子可以改變一個世界,當然一粒種子可以毀滅一個企業。
一粒種子從出生到流通再到農民種植等一系列過程,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需要遵守,種企如不能完全規范自己的行為,則會面臨很大的潛在風險。甚至行業人直呼:全國上下種子經營者每天都在違法!
銷售區域如何界定?
行業聲音:種子經營過程中,種子經營許可證標注有效經營區域在北京、廣州等地,但企業的業務往往發展到全國,不少企業會在有效經營區域之外委托銷售。現實操作中,因企業、經銷商,甚至農業執法部門都不清楚種子購銷和種子代銷的區別,一旦發生種子糾紛案件,上訴到法院,可能被判非法經營。
法律規定:《種子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條規定,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
《種子法》第三十條規定,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當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農業部辦公廳2002年關于種子銷售范圍問題給四川農業廳的復函(農辦農[2002]4號)明確說明: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不是該證持有者種子的最終銷售區域,只要其種子符合《種子法》及其配套規章有關品種審定和種子加工、質量、包裝、標簽、經營等規定要求,該證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區域內自行經營或由其分支機構經營,也可以書面委托有效區域內其他種子經營者代銷,也可以將包裝種子銷售給有效區域內或有效區域外其他種子經營者經營。
通俗解釋:目前,種子購銷(可以理解為單純銷售或買賣)不受區域限制,而種子代銷受區域限制。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書面委托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在其有效區域內委托,無權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區域以外進行委托。而受托經營者要憑借營業執照、書面委托書和委托者加蓋公章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開展種子代銷業務。
進口種子種植區域限制問題
行業聲音:進口申請表上要求填寫種植區域,按規定,進口的種子不能銷售到該區域之外的其他地方?,F實中,由于專業做種子的公司往往沒有進出口權,有進出口權的公司往往沒有銷售渠道。基本上絕大多數進口種子都會銷售到審批的種植區域之外的地區。
法律規定:農業部《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從事進出口生產用種子業務和向國(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單位應當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禁止個人從事進出口生產用種子業務和向國(境)外提供種質資源。進出口大田用商品種子,應當具有與其進出口種子類別相符的種子生產、經營權及進出口權;沒有進出口權的,由農業部指定的具有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權的單位代理。
第九條規定,申請進口大田用商品種子,品種應當經國家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國內暫時沒有開展審定工作而生產上又急需的農作物種類品種,應當提交至少2個生育周期的引種試驗報告。
通俗解釋:目前,在進口種子的審批中,種企在進出口種子申請表上填寫的種植區域,必須提供在所填銷售區域內2個生育周期的引種試驗報告,但填多少應該沒有限制,只要有當地的試種報告即可。不能偷懶,進口種子要想銷售到全國,就要提供各地實驗報告!
試種推廣如何規范?
行業聲音:蔬菜品種沒有要求審定,但推廣一定會提前試種,只是沒有試驗報告,也沒有到當地農業部門登記備案。不清楚試種報告要做到何種程度,不清楚企業自身提供的試種報告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二十一條,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俗解釋:試種是品種推廣的重要環節,對于品種審定委員會有組織試種之外的作物品種,企業可以自行組織試種試驗,種企對于每一個品種的試種過程,都要做好記錄,并且要有持續性。
如果種企除能夠提供涉事品種的試驗報告外,還能夠提供多年做的其他品種的試種報告,那法院就能采信;如果只能提供涉事品種的試驗報告,而不能提供其他品種的試種報告,法院視情況采信。
產地檢疫、調運檢疫是否具備?
行業聲音:現實中,種子經營者銷售的種子從檢疫角度來講都是違規的,因為大多不具備種子調運檢驗證;產地檢疫是必須的,只是檢疫費用與生產種子數量有關,為了減少成本支出,一般企業上報的量是有限的;銷售中,一個企業也每天都需要進行不同批次的種子調運流通,檢疫部門根本不能做到每個批次都進行檢疫,建議取消縣與縣之間的調運檢疫。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規定,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任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十一條規定,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通俗解釋:根據目前實行的植物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多數種企人士直呼:種企幾乎每天都在違法。主要是調運檢疫證辦理麻煩,且不可能做到有足夠的檢疫員來執行,其遠遠慢于種子流通的速度,而網上銷售幾乎都沒有調運檢疫,現實中經營者銷售種子從法律角度來講都是違法的。
但植物檢疫關系重大,國家不可能取消。建議檢疫證可以帶上產地檢疫證號,但應取消市縣級的調運檢疫程序;或者把全國分為華東、華中、華北,東北、西北、西南等6個區域,分區域實行調運檢疫。
標簽標識是否規范?
行業聲音:種企要全面客觀真實標識品種特征特性;作為種子經營者必須承擔向消費者告知種子真實性義務,把品種全面真實的特性(包括抗逆能力的說明,高低溫、日照長短可能出現的反常情況的說明等)在種子標簽上標識清楚,敢于對標簽標注負法律責任;對于種子標簽眾多繁瑣、細節的規定,種企很難完全做到,建議品種標簽標識減少行政干預。
法律規定:農業部制定了《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該辦法所稱的標簽是指固定在種子包裝物表面及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主要對標簽標注內容以及制作、使用和管理做了詳細說明。同時制定了《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更加詳細具體地對標簽做了規定。
對于違反種子標簽標識的行為,《種子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和偽造、涂改標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通俗解釋:標簽標識、品種說明的準確性和客觀性既決定農戶是否購買該品種,又可指導消費者正確使用,企業應該對標簽標識和品種說明負法律責任,這主要是企業自身行為。農業主管部門要起到監督、檢查職責,而不是在具體細節方面都要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