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被譽為“糧食安全第一法”的種子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這是現行種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來的首次“大修”,針對我國當前種業市場薄弱環節作出全面修改,這對做大做強種業,轉變農林發展方式,發展現代農林產業,促進農民增收意義重大。
為外國人獲取我國種質資源戴上“緊箍咒”
種質資源是生物界長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資源,是現代育種的物質基礎。未來農業林業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種質資源的挖掘和有效利用。截至2014年底,我國已長期保存農作物種質資源44.3萬份,居世界第二位。
由于現行種子法對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與國內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行為沒有規定,致使一些境外機構通過與國內機構開展合作研究利用,以交換品種資源、挖掘人才等形式,大量搜集、改良我國優異種質資源,導致不少珍稀種質資源流失國外。如世界種業寡頭孟山都等外資企業通過分子手段對我國野生大豆資源進行標記,申請獲得了160多項專利。
為充分保障國家對種質資源的主權,防止優異種質資源的流失,草案明確規定,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此外,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城鎮擴張過程中,隨意占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或保護地的現象十分突出,給農業、林業生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為單純追求短期經濟效益,一些地方大量種植人工林,造成天然林和天然次生林大面積下降。對此,草案規定,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于公共資源,依法向社會開放。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育種創新機制 讓“圖紙”上長出“房子”
長期以來,由于周期長、經濟效益不明顯,我國的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種投入嚴重不足。據統計,我國農業科研財政投入占農業GDP比重僅為0.53%左右,低于1%的國際平均水平,而其中用于育種的科研項目經費有80%都投入到商業性育種當中,對基礎性育種投入很少。
此外,我國農作物種業科技創新體系是以科研院校為主,目前80%以上的農作物種質資源和育種人員集中在科研和教學單位。由于不參與市場競爭,部分科研項目與生產實際需求脫節,品種的市場適應性不強,真正能轉化的育種成果只有30%左右。就如同漂亮的建筑圖紙畫了不少,卻沒能真正建起幾座氣派的大房子。
而作為直接聯系市場的種子企業,由于科研力量相對薄弱,加上國家鼓勵和保護原始創新的體制機制不完善,很難真正形成自主創新體系。我國現有5949家種子企業,其中大部分都靠購買品種進行生產經營,具有科研育種能力的企業僅有100家左右,并且科研投入嚴重不足。
為鼓勵原始創新,草案規定,國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種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成果評價的機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科研成果,培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或產學研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非主要農作物 用公開透明遏制“劣幣驅逐良幣”
依照現行種子法的規定,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既不要求審定,也不要求登記即可上市銷售或推廣,處于法律和管理的盲區。導致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種子市場上以次充好、同種異名、假冒侵權的現象十分嚴重。育種者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導致國內品種創新動力受阻,國外品種順勢大舉進入國內市場。
與此同時,由于非主要農作物品種不需登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無法收集種子樣品,不掌握品種特征特性,無法判定市場上銷售種子品種的唯一性和真實性,無法判斷品種是否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等違規的成分,因此難以進行有效監管。
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維護品種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草案規定,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列入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申請登記并公告,才能進入市場經營、推廣。由此從源頭上杜絕“一品多名”等假冒侵權品種進入市場,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現象蔓延。
植物新品種 賣“改裝車”需經“原創車主”同意
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方面,針對我國品種研發模仿重復多、同質化嚴重的現狀,為鼓勵原始創新,草案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概念。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在現有品種的基礎上通過改變某一特定基因,或者利用生物技術添加某些修飾性特征的方式獲得的一個具有特異性的新品種,其絕大多數特性都與原始品種一致,僅有個別性狀的改變。這種育種過程與育種的原始創新相比,要簡單得多,花費的時間和投入的力量也比原始品種創新少得多,卻可以完全合法占有原始品種權人的創新成果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就如同把一輛原創設計的車輛改換兩個車燈,一輛“改裝車”就搖身一變當“新車”賣,這對原創車輛的所有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由于現行種子法對原始品種和實質性派生品種未作區分,對實質性派生品種沒有任何限制性規定,實際上變相鼓勵了短、平、快新品種的培育,不僅嚴重挫傷原始創新的積極性,而且導致植物育種基礎越來越窄,突破性品種越來越匱乏,形成育種原地踏步的惡性循環。
為此,草案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并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但對其進行生產、繁殖或者銷售等行為,應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說,賣“改裝車”可以,但要經過原創車輛所有者的同意。此舉將有利于遏制育種剽竊和低水平模仿與修飾育種盛行現象,鼓勵真正的原始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