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養禽業生產安全、家禽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日前,浙江省農業廳下發了《關于做好家禽和家禽產品調運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有序恢復活禽跨省調運。《通知》要求,按照農業部公告精神,4月底起對跨省調運的活禽實行H7N9流感送樣檢測制度。恢復省內經血清學檢測合格的活禽調出;恢復省外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具備H7N9流感檢測資質的實驗室血清學檢測合格,用于屠宰或種用的活禽調入備案。對調入我省并用于交易的活禽,根據調入地活禽市場交易恢復情況,在基于風險評估良好的基礎上有序恢復。
《通知》提出,要切實加強出省活禽檢疫。跨省調運活禽的家禽養殖場(戶)在家禽出欄前21天內,按規定委托執業獸醫或鄉村獸醫平行采集家禽血清學樣品和病原學樣品(雛禽應采集種蛋來源種禽的血清學樣品和病原學樣品),并在48小時內送當地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具備H7N9流感檢測資質的實驗室檢測,憑有效檢測報告申報產地檢疫。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受理跨省調運活禽的檢疫時,必須嚴格查驗檢測報告,憑有效檢測報告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無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中H7N9流感血清學檢測結果呈陽性、出欄與檢測報告標明的檢測抽樣時間超出21天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通知》明確,要嚴格調入備案與查驗。要強化省外調入活禽及其產品的風險評估制度落實,嚴格調入活禽及其產品的備案管理。省外調入的活禽,應提供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具備H7N9流感檢測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H7N9流感血清學檢測合格報告以及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省外調入的家禽產品,應來自畜禽屠宰管理部門許可設立的家禽屠宰企業,且具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A)和檢疫檢驗標識。省際公路檢查站在查驗調入活禽及其產品時,發現活禽未附有檢測合格報告的、檢疫出證時間與檢測抽樣時間超出21天的,家禽產品來自不符規定家禽屠宰企業的、沒有動物檢疫標識的,應終止查驗并予以勸返處理。對沒有有效檢測報告或檢疫合格證明的活禽及其產品,養殖場、屠宰場和交易市場不得接收入場。
《通知》指出,要切實強化省內調運管理。各地要對跨縣調運活禽(含種禽)的養殖場(戶)加強H7N9流感檢測管理,明確H7N9流感檢測計劃。允許活禽交易的區域不得限制具有H7N9流感血清學檢測合格報告且在有效時間內的檢疫合格的省內家禽流通。恢復活禽市場交易的縣(市),對備案調入的省外活禽,原則上只限于在本縣(市)域內分銷,不再受理跨縣域檢疫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