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部頒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二十條、二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2個月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1個月內交納試驗費和提供試驗種子。對于交納試驗費和提供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交納試驗費或者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對于完成品種試驗程序的品種,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3個月內匯總結果,并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或者審定小組初審;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專業委員會(審定小組)在1個月內將初審意見及推薦種植區域意見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主任委員會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