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確農藥混合使用的目的,不能為混用而混用。農藥混合使用應達到增效、兼治和擴大防治范圍的目的。如不能達到上述目的,就不應混用,否則就會造成浪費,收不到應有的效果,甚至還會造成藥害。
二、農藥混合后不應發生不良的化學反應或不良的物理變化。如果藥劑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壞,懸浮液不產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現象,即可混合使用。
三、混合后的混合藥液(藥粉),對作物不應產生藥害,如果產生藥害,就不能混合使用。
四、農藥混合后要增效。農藥混合后,應提高混合藥液的藥效,至少不應降低藥效。
五、農藥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來的毒性。
二、農藥混合后不應發生不良的化學反應或不良的物理變化。如果藥劑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壞,懸浮液不產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現象,即可混合使用。
三、混合后的混合藥液(藥粉),對作物不應產生藥害,如果產生藥害,就不能混合使用。
四、農藥混合后要增效。農藥混合后,應提高混合藥液的藥效,至少不應降低藥效。
五、農藥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來的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