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合理使用獸藥,應遵從一下原則:(1)禁止使用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獸藥和國家已經禁止使用的獸藥。(2)禁止在飼料及飼料產品中添加國家禁止的藥物。(3)有休藥期規(guī)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yǎng)者應向購買者或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屠宰者應確保動物及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不被用于食品消費。(4)禁止將人用藥用于動物,并慎用抗生素類獸藥和作用于神經系統(tǒng)、循環(huán)系統(tǒng)、呼吸系統(tǒng)、泌尿系統(tǒng)等擬腎上腺素藥,抗膽堿藥、平喘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和解痛藥物。(5)堅持用藥記錄制度,記錄藥品品種、劑型、劑量、給藥途徑、療程或添加時間等,以備檢查和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