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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湖北口加強獸藥經營企業GSP監管 落實自查自改備案制度

   日期:2014-11-28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com    瀏覽:175    評論:0    

  為切實加強獸藥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湖北口鄉高度重視,按照屬地管理和地方負總則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監管責任制,把獸藥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責任細化到具體環節,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實行監管責任追究制,對獸藥GSP企業具有下列18種情形之一的進行自查自改,嚴格落實自查備案制度。

  1、經營場所、獸藥倉庫使用面積與經營規模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不少于20平方米;倉庫縣級以上城鎮不少于40平方米、鄉鎮不少于20平方米);

  2、獸藥倉庫區域及其相鄰房間設置廚房、臥室的;

  3、經營場所兼營飼料等其他商品、倉庫內放置與獸藥無關的物品的;

  4、經營的藥品需陰涼保存但未設置陰涼庫或陰涼庫改為他用或不使用的;

  5、不在同一縣(市、區)境內的連鎖分店未設獸藥倉庫的;

  6、從業人員少于3人的;

  7、從非法渠道購進獸藥的;

  8、陳列、儲存的獸藥未與倉庫地面、墻、頂等之間保持一定間距的(獸藥垛與垛通道間不少于1米,與獸藥倉庫的墻壁、屋頂不少于30厘米,墊板高不少于10厘米);

  9、獸藥倉庫無防塵、防污染、防蟲、防鼠、防鳥及通風設施的;

  10、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未分開陳列、儲存的;

  11、獸用處方藥實行開放式自選貨架的;

  12、同一企業的同一批號的產品未集中陳列、儲存的;

  13、獸藥倉庫未劃分區域、未實行分類存放的;

  14、經營場所未設貨架、獸藥倉庫無貨架或墊板的;

  15、未執行與供貨單位簽訂的采購合同的;

  16、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采購、保管、銷售、技術服務等人員,不熟悉獸藥監管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

  17、未建立獸藥采購、驗收、入庫、儲存、銷售等記錄或記錄不全的;

  18、經營場所內顯著位置未懸掛獸藥經營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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