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創新的主體到底是誰?毋庸置疑,是農業企業。
日前,由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制的《農業知識產權創造指數報告(2017)》(以下簡稱《報告》)顯示,我國農業企業知識產權創造主體地位相對弱小的特征仍然非常明顯。
有生命的知識產權
北美洲野生大水牛,因為沒有人肯飼養,往往要走到很遠的地方覓食,幾乎被獵殺得一干二凈。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曾對這些水牛的產權問題作過多年研究,但其大作多年來沒有發表。
類似的,地上的作物、天上的飛鳥與水中的魚,這些動植物知識產權的保障尤為困難,這也是農業知識產權的特性之一,即生命性。“不同于工業產權,農業知識產權的對象是動植物,它們具有生命特征,不容易控制。”湖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學院教授陳運雄向表示。
據介紹,農業知識產權主要涉及涉農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農產品地理標志權、涉農商標權、農業商業秘密權以及農業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等。
了解到,《民法總則》只將植物新品種納入農業知識產權范疇,并不包括動物新品種。為此,也有學者呼吁或嘗試改變這種情況。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侯仰坤經過10多年的研究,于2016年專門起草了“動物新品種權保護法”立法建議稿。但將來能否為國家有關部門采納,尚無定論。
這樣的情況不僅存在于我國,國際上對是否將動物品種納入農業知識產權范疇的爭議也很大。因其涉及多方面因素,短時間內很難實現。
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知識產權除了有其他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地域性、公益性、高風險性等特征。眾所周知,農業知識產權對激勵農業科技創新、促進農業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對農業創新技術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實現對農業技術創新成果的占有,促進農業技術有效傳播和轉化應用;反過來,又進一步促進農業技術發展創新。
以地域性為例,《報告》顯示,農業知識產權創造指數排名前三位的分別為江蘇98.37%、山東95.08%、浙江84.74%;排名后三位的為青海1.96%、香港1.54%、西藏0.57%。由此可見,農業知識產權創造水平的地域差距巨大。
但從整體來看,2016年全國農業知識產權創造指數為119.54%。其中申請量指數為120.98%,授權量指數為118.95%,維持年限指數為118.72%。
在三項指標中,申請量指數和授權量指數的增幅分別為20.98%和18.95%,與2015年的27.00%和24.03%比較均有所回落,維持年限指數增幅為18.72%,與2015 年的4.24%相比較有大幅度增加。這些數據表明農業知識產權正在以數量增加與質量改善的方式同步發展。
用發展的眼光看農業知識產權
從2008年知識產權戰略上升為國家戰略開始,農業知識產權制度也在不斷發展。2010年6月,農業部頒布了《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10—2020年)》,明確了我國農業領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中國農科院成果轉化局知識產權管理處處長張熠表示,農業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根據國家的需求和所處發展階段在不斷變化的,要用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它。
在張熠看來,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已經初步建立并不斷完善,但不同的農業產業還處于各自的具體發展階段,需要區別對待。
以種業為例,2012年以來,我國種業發生了“倒春冬”現象。在玉米育種專家、中國農科院作物科學所研究員張世煌看來,計劃經濟思維很容易引發官僚主義的政策性失誤。
而業界也期盼“寒冬”早點過去。“衡量種業度過‘寒冬’,需要觀察幾個指標,或需要在幾個方面取得標志性進展。”張世煌表示,其中之一便有知識產權保護。
當前,農業部對種子管理制度的改革,拓寬了市場準入渠道,消除了體制性的不公平競爭,使投資者打消了部分后顧之憂。但現實中還有另一個更大的后顧之憂,至今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即知識產權保護。而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需要完善相關法律,發出了新品種保護單獨立法的呼聲。
張世煌分析,沒有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大量非農資本不會進入種業。“沒有大量投資,種業不可能走出困境并發展壯大到與國家相適應的程度。”張世煌說。
但長期以來,科研院校在知識產權創造中地位特殊,科技成果大多誕生在實驗室,針對產業需求不夠,這一現象也飽受社會各界詬病。相比之下,農業企業更關注知識產權保護,這關系到其創新積極性。
但當把農業企業與科研單位對比時,宋敏發現,就知識產權創新能力而言,農業企業排名第一的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相當于科研單位排名第一的中國科學院的約35%。企業成為創新的主體,需假以時日。不過,“雖然差距很明顯,但與2015年的30.37%比較有了較大幅度縮小,表明農業企業成為創新主體的地位正在逐步樹立。”宋敏指出。
保護重在執法力度
獲悉,業界都在呼吁加強執法力度。“要加強立法和制度建設,制定科學的農業知識產權運用、保護的法律和扶持政策。”陳運雄說。
以涉農專利為例,目前我國的涉農專利仍適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但農業生產不同于工業科技,不是僅僅依靠科研人員的技術進步和經驗積累就可以完成的。
陳運雄解釋,農業技術創新不僅受制于科研周期長、可控性差等因素,再加上其“大田式”實驗模式無法從根本上杜絕“搭便車”現象的出現,隨之而來的便是各種侵權現象的頻發。
“品種獲得授權卻沒有保護好、用好,就很難實現其價值,也會挫傷申請人、發明人的積極性。”宋敏說。
每年農業部都會公布一批侵權的機構,但懲處力度并沒有達到各方滿意的效果。在隆平高科常務副董事長伍躍時看來,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部門的考核,應像抓計劃生育一樣實行一票否決制。
陳運雄表示,需要立法部門推動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進程,科學立法。而張熠認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發展尚處在市場培育期,方興未艾。
農業知識產權服務“第三方組織”是農業知識產權服務產品與服務項目的主要提供者,“小荷才露尖尖角”,目前能夠發揮的作用有限。
在陳運雄看來,需要充分發揮“第三方組織”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和聯盟開展農業知識產權工作,促進農業知識產權信息交流,加強溝通,組織共同維權。
與此同時,陳運雄建議國家應出臺相關政策,完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可利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基金與風險投資基金,鼓勵農業知識產權資本化。”陳運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