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總結了我省近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踐經驗,明確了各級部門以及農產品生產主體的責任義務。《規定》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作了明確分工,明確農業、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了細化和補充,同時制定相關新制度,成為一大亮點。
其一:高毒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實名購買制度。《規定》要求購買高毒農藥應當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并說明用途。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高毒農藥購買者的身份信息和購買時間、品種、數量、用途,正確介紹農藥使用范圍、防治對象、使用方法、安全間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項。違反規定農藥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或者向未出示個人身份證明的購買者銷售高毒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其二:自檢制度。《規定》要求規模農產品生產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其生產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銷售。違反規定,規模農產品生產者銷售未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其三:農產品合格證制度。《規定》要求規模農產品生產者對檢測合格的農產品,應當開具農產品合格證,并在銷售農產品時附具農產品合格證。違反規定,未附具農產品合格證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其四:查驗制度。《規定》要求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舉辦者應當查驗進入市場銷售農產品的合格證或者農產品生產者信息卡,違反規定,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舉辦者未查驗進入市場銷售農產品的合格證、農產品生產者信息卡,或者允許沒有農產品合格證、農產品生產者信息卡的農產品以及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入場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