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應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績效考核內容,與社委會(理事會、董事會)成員的收入掛鉤。即日起至11月28日,廣州市法制辦就《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對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程序、監管等作了詳細規定。
集體資產交易應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問題:農村集體“三資”交易過程中,各級交易管理站往往被詬病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辦法》: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而鎮(街道)負責具體組織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服務機構,并協助區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區應將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監管平臺納入農村廉情預警防控系統,進行實時預警、實時分析和實時監管。各鎮(街)應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績效考核內容,與社委會(理事會、董事會)成員的收入掛鉤。
手續不完備物業交易也要上平臺
問題:歷史遺留原因造成廣州相當數量農村集體物業規劃、消防等手續不全,但權屬明確,仍可正常使用。現實情況是,此類存在產權瑕疵的資產占目前可交易資產的絕大部分,如不能進入交易平臺統一管理,資產價值無形流失巨大。
《辦法》:歷史形成的、所有權屬無爭議的農村集體資產,應納入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監管。包括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這使得手續不完備的農村集體物業納入交易平臺,進入監管視野。在交易底價評估方面,《辦法》還增加了市場價作為估價的依據,明確農村集體應根據市場價或政府指導價對資產提出交易底價,有條件的可聘請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