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二批)》,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列入目錄的獸藥品種,獸藥生產企業按照有關要求自行增加“獸用處方藥”標識,印制新的標簽和說明書。原標簽和說明書,獸藥生產企業可繼續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生產的獸藥產品,在產品有效期內可繼續銷售使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