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今天發布通知,進一步推進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加強對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的監督管理。
根據通知,各省份在收到納入整合范圍的各項中央財政涉農資金(含提前下達資金)后,要及時將資金分解下達到縣,其中分配給貧困縣的資金增幅不得低于該項資金平均增幅,資金一律采取“切塊下達”,不得指定具體項目或提出與脫貧攻堅無關的任務要求。
兩部門規定,納入整合范圍的涉農資金按原渠道下達到縣后,貧困縣區分中央、省、市各級各類資金并詳細記錄預算指標來源,根據經報備的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預算,將調整后的預算下達給實際使用單位,按實際用途列相應支出科目,在預算指標賬中記錄有關資金用途調整情況,并相應做好預決算說明和解釋工作,如實反映資金實際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