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近日印發《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掇k法》明確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個體,今后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不用再辦理糧食收購資格。
此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企業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仍需辦證。新規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并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機關)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和決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掇k法》規定,糧食收購資格在全國范圍內三年有效,取得資格的企業可以開展跨區糧食收購。省糧食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的實施,有利于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