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期間,《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二次提請審議。草案對農藥使用者違反國家和本經濟特區有關農藥使用規定的行為,以及將農藥殘留量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運出、運入本行政區域的行為處罰作出了詳細規定。
草案對農藥批發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規定相關企業應當將在本經濟特區銷售的農藥報送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農藥批發經營許可證,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農藥經營活動。在購進農藥時,農藥批發企業應當向農藥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索要購買憑證,而銷售農藥時應當給農藥購買者開具購買憑證。這些憑證應當記載農藥的名稱、數量、用途和買賣雙方的相關信息,并與購銷臺賬一并保存,以備核查。
草案明確禁止農藥使用者的以下行為:不按照標簽標注的適用范圍、方法、技術要求、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遵守農藥標簽標注的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反有關規定使用農藥;其他違反有關農藥使用規定的行為。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農產品生產、收購、銷售的監督抽查。對農藥殘留量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準運出、運入本行政區域,不準銷售。對農藥殘留量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運出、運入本行政區域的,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沒收農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對托運人、承運人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