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薊縣人民法院對天津市薊縣綠普生蔬菜種植有限公司訴天津市消費者協會“名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消費者協會所做的比較試驗是履行其公益性職責的具體表現方式,原告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名譽因消協比較試驗行為受到損害,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這是繼中消協后全國第二個,同時也是省級消協組織第一個因比較試驗工作成為被告的案件。
去年5月至9月,市消協開展了第二次蔬菜比較試驗,市消協工作人員和“3·15”消費維權志愿者,按照普通消費者實際消費程序隨機購買3類(常規/綠色食品/有機)31件蔬菜,委托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第四站)進行檢測。本次蔬菜比較試驗總體結果顯示,蔬菜整體質量呈安全水平,但一些標稱“有機”蔬菜檢出農殘,其中薊縣綠普生蔬菜種植有限公司種植銷售標稱品牌為“一見如故”的“韭菜”“芹菜”共2種“有機”蔬菜樣品均檢出百菌清單項農殘,不符合國家標準《有機產品第1部分:生產》“不得檢出”的要求。比較試驗報告發布后,薊縣綠普生蔬菜種植有限公司不認可比較試驗結果,認為市消協侵犯了其名譽權,向薊縣人民法院起訴市消協侵犯其名譽權。
薊縣人民法院認為,消協所做的比較試驗,是該職責的具體表現方式。消協按照普通消費者實際消費程序購買了多家蔬菜產品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檢測,將檢測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布,消協對檢測結果并未做任何修改,沒有使用貶低性語言的行為,沒有對原告產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原告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名譽因被告的上述行為受到損害。薊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即天津市薊縣綠普生蔬菜種植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