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進一步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日前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時,進一步規范設施農用地的使用,強化執法監管。
如何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通知》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進一步明確三方面范圍。在界定范圍時,將規模化糧食生產所需的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范圍,以支持土地規模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產;同時,將附屬設施中的生活用地從設施農用地范圍中剔除。《通知》明確,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通知》重點就“設施農業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等內容作出規定。《通知》明確,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屬于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對于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論證后可占用基本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