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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有關負責人就涉海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日期:2016-08-04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com    瀏覽:287    評論:0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涉海司法解釋)。上述涉海司法解釋發布后,農業部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漁業法規定,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承擔我國漁業行政執法工作。您認為本次公布的涉海司法解釋對強化漁業行政執法工作有何重要作用和意義?

  答: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初步建立了以漁業法為核心的漁業法律框架。然而,當前我國漁業法制還不夠健全,現行的漁業法律還不能滿足當前漁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近期以來,在高額利益的誘惑下,一些不法人員鋌而走險,到他國管轄水域或公海從事非法捕撈活動。去年以來,在中央的統一部署下,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實施涉漁“三無”船舶、非法采捕水生野生保護動物專項整治行動。在專項整治行動期間,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法律適用問題。此次涉海司法解釋針對當前我國海洋捕撈漁業管理中的這些突出問題,從涉漁“三無”船舶管理,無證捕撈情節嚴重司法審查標準,違法定案依據,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種屬鑒定和價值認定,強化違法者的刑事責任,特別是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該涉海司法解釋的出臺,彌補了當前我國漁業法律的一些不足,為當前漁業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提供了針對性法律依據和保障,提高了漁業行政執法的可操作性,必將對完善我國漁業法律制度,強化海洋漁業生產管理和違法行為的懲治,推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下一步,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將認真抓好涉海司法解釋的學習貫徹活動,進一步提高漁業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問:涉海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沿海各地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能起到怎樣的促進作用?

  答:海上違法捕撈作業船舶中有很大一部分屬于無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證書的涉漁“三無”船舶。其中還有一部分非法進入鄰國管轄海域盜采紅珊瑚等珍稀瀕危海洋生物。

  2015年,在中央統一部署領導下,沿海各地按照中央有關部門要求和我部具體部署,堅持政府主導、上下聯動、部門聯動、海陸聯動,通過清查摸底、宣傳發動、接受主動上交、執法檢查等措施,有序組織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據統計,2014以來,沿海11個省(區、市)共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1.6萬余艘。

  此次公布的涉海司法解釋對《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無證捕撈“情節嚴重”司法審查標準作出規定。對尚未下水作業的涉漁“三無”船舶,涉海司法解釋支持漁業執法部門采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對所有人不明的涉漁“三無”船舶,支持執法機關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實際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涉海司法解釋的出臺填補了涉漁司法解釋空白,為涉漁“三無”船舶清理取締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必將極大促進涉漁“三無”船舶清理取締工作。

  問: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是當前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此次涉海司法解釋對非法采捕、收購、運輸、銷售珊瑚、硨磲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方面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水生野生動物是我們重要的生物資源。近年來,珊瑚、硨磲等一些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近期,一些地方發生了非法采捕、收購、運輸和銷售紅珊瑚和硨磲等事件,造成了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對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嚴厲懲治非法采捕、收購、運輸、銷售珊瑚、硨磲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行為,此次涉海司法解釋從“采捕”和“流通”(含收購、運輸、銷售等)兩個方面入手,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形的具體的標準進行了明確。其中在“采捕”方面主要從涉案水生野生動物的價值、非法獲利金額、海域生態環境破壞程度和國際不良影響等五個方面進行了具體明確;在“流通”方面則主要從涉案水生野生動物的價值和非法獲利等三個方面進行具體明確。

  問:我們注意到在本次涉海司法解釋中對于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種屬鑒定和價值認定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請您談談關于這方面的有關情況。

  答:水生野生動物種類繁多,目前有些種屬處于瀕危狀態,屬于珍貴、瀕危動物,而有些種屬種群數量很大、則不屬于珍貴、瀕危動物。考慮到生物種屬鑒定的專業性以及執法的實際需要,在長期的執法實踐過程中,農業部將一部分相關水生生物科研機構指定為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鑒定機構。此次涉海司法解釋充分考慮了種屬鑒定的實際情況,將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明確為鑒定機構。

  市場上不同種屬的野生動物的價值相差很大。根據執法工作實際需要,農業部于2002年專門出臺了野生案件中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的標準。此次涉海司法解釋采納了我部的相關認定標準,同時對核定價值低于實際價值的問題也一并作出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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