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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企業成為種業科研主體

   日期:2014-09-29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com    瀏覽:157    評論: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提出,深化種業科研體制改革,如果落不到實處,掛在墻上、印在紙上,就等于空談。”
 
  “如何推進科企合作,尤其是科研成果轉化,企業都希望能有進一步的解釋。”
 
  今年2月,在北京召開的現代種業發展培訓班上,種子企業、種子管理部門負責人都認為深化科研體制改革,各地需要因地制宜地出臺實施細則,拿出具體辦法。
 
  2月,北京初雪未融;9月,北京漸入深秋。
 
  半年多時間,北京、湖北、四川、甘肅、寧夏、黑龍江、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各自出臺實施意見、方案。近日,記者集中關注種業科研體制改革,尤其是科企合作和科研成果轉化問題,發現各地在明確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基礎上,對科研成果的產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科研人員收益分配比例,科研人員到企業去等問題均有了更具體的規定。
 
  地方出臺的實施意見,毫無例外地強調了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鼓勵種企通過加大研發投入,并購轉企的科研機構等措施,走“育繁推一體化”的種子產業化發展之路。
 
  如內蒙古出臺《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強調,要逐步形成商業化育種以企業為主體的種業科研新體制。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種業科技創新隊伍,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內外有影響力的種子企業集團,強化種子企業在雜交玉米、馬鈴薯等商業化育種領域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鼓勵科研人員“到企業去”
 
  科研人員“到企業去”,既有束縛,也有顧慮,各地文件在解除束縛,打消顧慮方面均有突破。
 
  高校、科研機構行政領導創業和持股環境更為寬松,如湖北省《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鄂十二條”)規定: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過兼職、掛職、簽訂合同等方式與企業開展人才合作。
 
  武漢市《關于深化高校、科研機構職務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武漢十條”),被稱作“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最具突破性的十條建議”,規定“雙肩挑”(既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又擔任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允許在漢創辦企業并持有該企業股份。甘肅《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甘十三條”)對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到種子企業開展商業化育種或離崗創業,同樣持鼓勵意見。
 
  黑龍江以自主創業經費資助鼓勵科研人員辭去公職到種子企業工作,《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規定:可參照解聘人員給予經濟補償,并按工作年限長短發給不少于10萬元的自主創業費。
 
  相較“束縛”,“顧慮”是科研人員到企業去的更大障礙。一邊是編制、身份、人事關系,一邊是伴隨高風險的高回報率,不少科研人員很是“糾結”。
 
  對此,“鄂十二條”規定,對科研人員到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工作,經所在單位同意,保留編制、身份、人事關系,檔案工資正常晉升,5年內可回原單位,給了科研人員一個“風險緩沖帶”。四川則以試點形式做此嘗試,《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專項改革方案》提出:“選擇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開展科技人員兼職取酬、保留身份離崗領辦創辦企業試點。要求明確,離崗科技人員可保留編制、身份、人事關系,工齡連續計算,不影響檔案工資正常晉升和職稱評定。”
 
  記者采訪中,不少企業表示,科研人員年紀越大,工作經驗越豐富,企業越歡迎,但同時科研人員顧慮也越多。對此,“甘十三條”規定:“工齡30年(含)以上到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的科研人員,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工齡30年以下到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以及離崗創業的科研人員,2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期滿后繼續在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或繼續進行創業的,回原單位辦理離職、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手續。”
 
  下放成果處置權、收益權
 
  對于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的產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各地文件也有了更明確的規定。
 
  各地意見一般規定,所有權由機構與科研人員共同享有。如“武漢十條”,允許高校、科研機構與職務發明人通過合同約定共享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高校、科研機構擬放棄其享有的專利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的,應當在放棄前1個月通知職務發明人,職務發明人愿意受讓的,可以獲得該知識產權,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產權明晰,處置權和收益權相應地也有了更具體的規定,一般歸由科研機構單位,也有規定將處置權交由科研人員或團隊。
 
  北京市《關于加快推進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京科九條”)規定: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由承擔單位依法取得,賦予科研機構自主處置權。“武漢十條”規定單位可自主決定采用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全部留歸單位,不再上繳財政。
 
  四川則將成果轉化處置權,在一定條件下交由科研人員,該省《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專項改革方案》規定:“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
 
  收益分配方面,各地文件均提高了科技人員的分配比例,但具體數字有所不同。
 
  “京科九條”規定,建立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科研機構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轉化所得收益,劃歸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有。根據“鄂十二條”的規定,科研機構享有不低于70%的轉化收益同時,科研人員個人所得不得低于50%。
 
  “甘十三條”所規定的劃歸科研人員和團隊的成果轉化收益比為60%,且轉化種業職務科技成果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寧夏《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規定,收益分配方面,科研成果發明人和單位“六四開”。
 
  黑龍江的規定是從技術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獎勵該項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及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為了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該省還將建立以新品種權轉讓交易為核心的種業科技成果公開交易平臺,制定交易管理辦法。



信息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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