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實施《東莞市農業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以來,市農業局積極落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有效地保障了農資經營戶的合法權益,提升了農資經營市場的誠信度,維護了農民的根本權益。
由于該《標準》的有效期于2014年7月31日屆滿,根據法律、法規及實際執行的變化情況,市農業局2014年上半年對此進行了評估修訂,近日正式印發實施。新修訂的《標準》共145項,主要包括《種子法》、《動物防疫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31部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大致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等檔次,并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制定對應的處罰標準。新修訂的《標準》有效期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實現“陽光執法”的一個重要手段,一方面,限制了農業執法人員的恣意性,杜絕“人情案”、“關系案”,有效預防職務犯罪;另一方面,執法過程有了準繩,一切有章可循,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為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真正落到實處,市農業局通過完善行政處罰案件討論制度、行政處罰備案制度等加強執法監督,使農業執法行為真正做到程序合法、依據準確、自由裁量適度,執法水平得到較大提升。
信息來源:廣東農業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