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近日發布《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該管理辦法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目的是加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管理。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申請、核發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管理辦法指出,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獸藥,應當取得農業部核發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是農業部根據獸藥國家標準、生產工藝和生產條件批準特定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特定獸藥產品時核發的獸藥批準證明文件。
按照管理辦法要求,農業部負責全國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現場核查和抽樣工作,應當成立現場核查抽樣組。現場核查抽樣人員進行現場抽樣,應當按照獸藥抽樣相關規定進行,保證抽樣的科學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