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健全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和殘疾人關愛服務體系。對農村“三留守”人員和殘疾人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詳實完備、動態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兒童福利院、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殘疾人康復托養機構、社區兒童之家等服務設施和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家庭、學校、基層組織、政府和社會力量相銜接的留守兒童關愛服務網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健全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殘等困境兒童的福利保障體系。健全發現報告、應急處置、幫扶干預機制,幫助特殊貧困家庭解決實際困難。加大貧困殘疾人康復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訓、托養服務實施力度。針對殘疾人的特殊困難,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等重點救助對象,提高救助水平,確保基本生活。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特殊群體關愛服務工作。
四、加強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破除發展瓶頸制約
(十四)加快交通、水利、電力建設。推動國家鐵路網、國家高速公路網連接貧困地區的重大交通項目建設,提高國道省道技術標準,構建貧困地區外通內聯的交通運輸通道。大幅度增加中央投資投入中西部地區和貧困地區的鐵路、公路建設,繼續實施車購稅對農村公路建設的專項轉移政策,提高貧困地區農村公路建設補助標準,加快完成具備條件的鄉鎮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的建設任務,加強農村公路安全防護和危橋改造,推動一定人口規模的自然村通公路。加強貧困地區重大水利工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等水利項目建設。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全面解決貧困人口飲水安全問題。小型農田水利、“五小水利”工程等建設向貧困村傾斜。對貧困地區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管理養護給予支持。加大對貧困地區抗旱水源建設、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力度。加強山洪和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建設。大力扶持貧困地區農村水電開發。加強貧困地區農村氣象為農服務體系和災害防御體系建設。加快推進貧困地區農網改造升級,全面提升農網供電能力和供電質量,制定貧困村通動力電規劃,提升貧困地區電力普遍服務水平。增加貧困地區年度發電指標。提高貧困地區水電工程留存電量比例。加快推進光伏扶貧工程,支持光伏發電設施接入電網運行,發展光伏農業。
(十五)加大“互聯網+”扶貧力度。完善電信普遍服務補償機制,加快推進寬帶網絡覆蓋貧困村。實施電商扶貧工程。加快貧困地區物流配送體系建設,支持郵政、供銷合作等系統在貧困鄉村建立服務網點。支持電商企業拓展農村業務,加強貧困地區農產品網上銷售平臺建設。加強貧困地區農村電商人才培訓。對貧困家庭開設網店給予網絡資費補助、小額信貸等支持。開展互聯網為農便民服務,提升貧困地區農村互聯網金融服務水平,擴大信息進村入戶覆蓋面。
(十六)加快農村危房改造和人居環境整治。加快推進貧困地區農村危房改造,統籌開展農房抗震改造,把建檔立卡貧困戶放在優先位置,提高補助標準,探索采用貸款貼息、建設集體公租房等多種方式,切實保障貧困戶基本住房安全。加大貧困村生活垃圾處理、污水治理、改廁和村莊綠化美化力度。加大貧困地區傳統村落保護力度。繼續推進貧困地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加大貧困地區以工代賑投入力度,支持農村山水田林路建設和小流域綜合治理。財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設項目,涉及貧困村的,允許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管。以整村推進為平臺,加快改善貧困村生產生活條件,扎實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
(十七)重點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連片特困地區脫貧攻堅。出臺加大脫貧攻堅力度支持革命老區開發建設指導意見,加快實施重點貧困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規劃,擴大革命老區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加快推進民族地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民生工程建設,實施少數民族特困地區和特困群體綜合扶貧工程,出臺人口較少民族整體脫貧的特殊政策措施。改善邊疆民族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基本辦學條件,建立健全雙語教學體系,加大教育對口支援力度,積極發展符合民族地區實際的職業教育,加強民族地區師資培訓。加強少數民族特色村鎮保護與發展。大力推進興邊富民行動,加大邊境地區轉移支付力度,完善邊民補貼機制,充分考慮邊境地區特殊需要,集中改善邊民生產生活條件,扶持發展邊境貿易和特色經濟,使邊民能夠安心生產生活、安心守邊固邊。完善片區聯系協調機制,加快實施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區域發展與脫貧攻堅規劃。加大中央投入力度,采取特殊扶持政策,推進西藏、四省藏區和新疆南疆四地州脫貧攻堅。
五、強化政策保障,健全脫貧攻堅支撐體系
(十八)加大財政扶貧投入力度。發揮政府投入在扶貧開發中的主體和主導作用,積極開辟扶貧開發新的資金渠道,確保政府扶貧投入力度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中央財政繼續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實現較大幅度增長,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各類涉及民生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進一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對扶貧的支持力度。農業綜合開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等涉農資金要明確一定比例用于貧困村。各部門安排的各項惠民政策、項目和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向貧困地區、貧困村、貧困人口傾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脫貧攻堅需要,積極調整省級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扶貧資金投入。從2016年起通過擴大中央和地方財政支出規模,增加對貧困地區水電路氣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投入。建立健全脫貧攻堅多規劃銜接、多部門協調長效機制,整合目標相近、方向類同的涉農資金。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支持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圍繞本縣突出問題,以扶貧規劃為引領,以重點扶貧項目為平臺,把專項扶貧資金、相關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金捆綁集中使用。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配套資金的政策,并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投資補助比重。在扶貧開發中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加強財政監督檢查和審計、稽查等工作,建立扶貧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制度。紀檢監察機關對扶貧領域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揮霍浪費等違法違規問題,堅決從嚴懲處。推進扶貧開發領域反腐倡廉建設,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工作。貧困地區要建立扶貧公告公示制度,強化社會監督,保障資金在陽光下運行。
(十九)加大金融扶貧力度。鼓勵和引導商業性、政策性、開發性、合作性等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扶貧開發的金融支持。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向金融機構提供長期、低成本的資金,用于支持扶貧開發。設立扶貧再貸款,實行比支農再貸款更優惠的利率,重點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產業和貧困人口就業創業。運用適當的政策安排,動用財政貼息資金及部分金融機構的富余資金,對接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的資金需求,拓寬扶貧資金來源渠道。由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政策性金融債,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則發放長期貸款,中央財政給予90%的貸款貼息,專項用于易地扶貧搬遷。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設立“扶貧金融事業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要延伸服務網絡,創新金融產品,增加貧困地區信貸投放。對有穩定還款來源的扶貧項目,允許采用過橋貸款方式,撬動信貸資金投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負總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級扶貧開發投融資主體。支持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貧困戶提供免抵押、免擔保扶貧小額信貸,由財政按基礎利率貼息。加大創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婦女小額貸款、康復扶貧貸款實施力度。優先支持在貧困地區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支持貧困地區培育發展農民資金互助組織,開展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支持貧困地區設立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支持貧困地區設立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重點開展扶貧擔保業務。積極發展扶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對貧困戶保證保險保費予以補助。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通過中央財政以獎代補等支持貧困地區特色農產品保險發展。加強貧困地區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支持貧困地區開展特色農產品價格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一定保費補貼。有效拓展貧困地區抵押物擔保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