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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兩證合一”有“兩利”

   日期:2015-07-27     來源:聚農網    作者:jn720_zx    瀏覽:1303    評論:0    
   這次《種子法》修改草案中,將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兩證合一”,即企業只辦一個證——在注冊地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即可在適宜的地方開展種子生產和經營。
 
  這樣改的目的,一是減少行政許可,減少企業麻煩。如一個玉米種子的經營企業,要在甘肅的張掖制種,可以自己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和農民租地制種;也可以直接委托當地的種子生產企業制種。這個種子生產企業不用先到縣區種子管理機構申請,審核通過后再到省里的種子管理局辦許可證,省去很多時間。但生產種子前應向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備案,也就是要告知當地,我在你縣的哪個鄉鎮哪個村、受何企業委托、生產多大面積的哪個品種。受委托制種的企業,備案時應出示委托書。這樣備案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制種市場的管理。
 
  二是便于控制私繁濫制。單純的種子生產型企業不用辦理許可證,但要制種就要和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簽訂委托生產合同。如果制種者自己沒有生產經營許可證,又沒有委托書,就是私繁濫制。現行種子法對生產許可證申領者的硬件要求很全面,但對所生產種子的來源要求不嚴,只要求“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一些沒有品種權的品種,容易被私繁濫制侵權。
 
  在《種子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時,對“兩證合一”也提了一些意見。一種是種子企業提的,認為“兩證合一”,還要到種子生產地去辦生產經營許可證,豈不更麻煩了?這是一種誤讀,沒有認真讀修改草案。另一種意見是種子管理機構提的,認為不辦種子生產許可證,加大了管理難度。這對種子生產重點縣、省的種子管理機構來說,是減少了審核權和許可權。權力小了,但責任還在,應把力量重點放在市場監管上,查處私繁濫制,打擊侵權套牌。
 
  如果這個修改草案獲得通過,中國種子協會應制發一個種子生產委托書標準樣本,統一格式,以便于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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