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由:“美盛”案始末
5月31日,隨著法槌下落的聲音響起,經由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的美盛公司中國地區總部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訴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最終塵埃落定。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原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勝訴;同時判令被告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美盛”商標的侵權行為,立即停止使用帶有“美盛”字號的企業名稱,向原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位于遼寧省沈陽市的一家民營企業,主要經營磷酸二銨、復混肥、復合肥等目前農資市場上主流的各色產品,產品主要銷往遼寧、河北等國內市場。在七年的發展時間里,遼寧美盛也贏得了一些市場占有度和口碑。但是,因其銷售產品多采用“美盛”的品牌,在2014年被美盛公司中國區總部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沈陽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將“美盛”注冊為企業字號,在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上使用帶有“美盛”字號的企業名稱,明顯具有攀附美盛公司聲譽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必然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賠償美盛公司的經濟損失。隨后,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不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其企業名稱是經工商機關核準注冊因而具有合法性為由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遼寧省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遂于2015年5月31日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現象:農資行業侵權時有發生
本次“美盛”商標侵權案件對于美盛農資來說也許已經塵埃落定,但是帶給整個農資行業的思考卻遠遠沒有結束。本報由“美盛”案件說開去,梳理幾種在農資行業中常見的商標侵權現象。
現象1:狐“借”虎威
美盛公司作為財富500強企業和世界上第一大磷肥、第二大鉀肥生產商,在全球農資行業都享有較好的聲譽。也正是因為如此,“美盛”商標遭到了很多人的覬覦。早在2009年原美盛農資經銷商王祥榮申請注冊了“美盛嘉吉”商標,并將該商標先后授權給德邦化肥(煙臺)有限公司、遼寧嘉吉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江蘇美樂肥料有限公司等企業使用。因其產品皆帶有“美盛”以及“嘉吉”字樣,因此與美盛農資的相關產品有著很大程度的相似,容易使人混淆。美盛農資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撤銷“美盛嘉吉”注冊商標的申請。最終本案在2011年12月27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以美盛農資勝訴而告終。
與美盛農資有相同處境的還有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脊集團是成立于上個世紀80年代的老牌國有企業,至今已有30多年的歷史,其旗下經營的“天脊”牌系列復合肥有著良好的聲譽和市場口碑。可是近日記者在網上發現有一家名為天脊國際(中國)化肥有限公司的企業也在經營復合肥,并以“天稷”作為品牌,甚至其商標也與天脊集團極其類似。據天脊集團相關負責人稱,天脊國際(中國)化肥有限公司與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并無任何關系,天脊集團也并未對天脊國際有過任何的產品和商標授權。因此,天脊認為,這家公司是套用天脊集團的相關品牌,利用天脊集團的企業知名度,促進企業的發展。該公司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與天脊集團相似,從而使得消費者有了一定的錯誤認知。
事實上,在行業內美盛農資與天脊集團所遇到的問題絕不是個案,“紅獅犸”與“獅馬”案件等都存在著攀附名牌現象的嫌疑。雖然這其中有些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案件雙方都達成了諒解,但是行業不禁要思考的是,在法律意識不斷覺醒、法治進程不斷推進的今天,行業攀附名牌從而得到發展的做法是否應該得到遏制,相關企業是否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品牌和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