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農業部辦公廳下發通知,獸藥生產許可事項的申請受理、材料審查、現場審核及證件核發等工作,今后下放至省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通知》指出,對2015年2月24日前已受理尚未辦結的,農業部將于2015年3月31日前把申請材料、辦理進展情況及有關文件資料,轉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后續工作。
對獸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因故不能按期復驗的,企業應在獸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延期申請,報省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審查同意的,省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書面回復。復驗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獸藥生產企業僅申請部分復驗、擴建、新增生產線的,省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換發獸藥GMP證書時,應將檢查驗收范圍并入企業已取得的最早核發的其他生產線獸藥GMP證書并予以換證,有效期限與原證一致;換發的獸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