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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四要求”規范進口飼料及飼添管理

   日期:2014-07-07     來源:中國畜牧獸醫報    瀏覽:282    評論:0    
核心提示:  為進一步規范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工作,近日農業部制定并發布了《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為進一步規范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工作,近日農業部制定并發布了《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等“四要求”。農業部發布的“四要求”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6年2月28日發布的第611號公告同時廢止。
 
  “四要求”內容顯示,由境外企業生產的、首次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包括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均參照要求申請登記。進口登記證期滿后,境外企業仍需繼續在中國境內銷售產品的,應當在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續展登記。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內,獲證企業改變產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稱、申請企業名稱、生產廠家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此外,還對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申報作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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