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首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江西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正式發布,從2015年1月1日起實行。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是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保護水資源、保持“一湖清水”的有效舉措。近年來,特別是簡政放權后,按照把“該管的管理好”的要求,江西省進一步強化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于2014年啟動了第三次入河排污口調查統計,省市兩級開展了多個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批。從實踐情況來看,原有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已經難以適應江西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需要。
《江西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共30條,對入河排污口設置的申請、論證、審批、登記、日常監督等各環節進行了規定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