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規定一些高毒農藥被限用和定點經營,為了加強農藥的規范使用,又出了一些使用違規農藥可被拘留的新依據。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于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辦法》中第八條規定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的;(二)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書規定的改正要求的;(三)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移送程序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