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50歲,浙江臨海市桃渚鎮人。2013年5月,他在仙居縣田市鎮下羅村承包了一片池塘,并從臨海買來大批牛蛙幼仔準備養殖。
經過一年多努力,第一批牛蛙終于養成,每只大概有六七兩。2014年7月,金某分兩批將牛蛙賣給漳州某海資源水產公司,足足賣了3萬多斤,卻還是虧了本。金某暗自分析,因為剛開始養殖經驗不足,很多幼蛙得了腸炎死亡,成活率不到10%。
到了2014年8月,養殖第二批牛蛙時,金某就將5瓶呋喃唑酮片,也就是他自己以前買來治療腸胃炎的藥丸攪成粉末,摻入養殖牛蛙的水池中讓牛蛙食用。金某說,這個方法也不是他自己想出來的。“我跟一些老的牛蛙養殖戶取經,他們告訴我這樣養幼蛙就死得少,成活率能有20%以上。”
在養殖牛蛙前,金某與仙居縣漁政管理站簽訂過一份食品生產安全承諾書,其中一條就包括“絕不使用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獸藥”,而呋喃唑酮被列為禁用藥物,不能直接用于水產養殖。這點,金某是清楚的,但他仍抱有僥幸心理想,“我是在幼蛙期間使用這些藥物,等到成蛙賣到市場,應該也檢測不出有毒有害成分了。”
2014年10月,仙居縣農業部門對金某的養殖場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違規使用禁藥。隨后,在對牛蛙的抽樣檢查中,檢出呋喃唑酮代謝物。經詢問,金某交代該批牛蛙養成之后,他本打算賣到漳州市某海資源水產公司,再由該公司將牛蛙賣至市場供人們食用。
庭審中,金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更在最后陳述時流露出悔意:“我認識到自己錯了,以后再也不用禁藥養殖了。”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某在生產食品過程中使用農業部禁用藥物呋喃唑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